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教职工聘用管理,促进学校人事管理的良性循环,形成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学院核定的编制限额,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或协议),聘在管理、专技与工勤服务岗位上的全体教职工。
三、聘用原则
1.坚持“因事设岗、因岗定人、公开岗位、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理流动”的原则。注意考虑教职工的能力和特长,做到优化组合,促进人才的合理使用和流动。
2.聘用过程中,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实行“回避制度”。
3.聘用过程中,贯彻“满负荷”、“多职化”、“评聘分开”的原则。
4.坚持“双向选择、统筹兼顾、相对稳定”原则。
四、聘用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2.忠于民办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品行,爱岗敬业;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符合岗位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1)行政管理人员:教学、科研、学工、评估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处室一般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专职教师: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双师型教师优先考虑,有本专业丰富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条件。基础课教师原则上需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者不予考虑。
(3)辅导员:原则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所学专业与学院有关专业相符者优先,党员和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4)工勤服务人员:能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吃苦耐劳,懂基本礼节,身体条件佳。
(5)具有专业技能或丰富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聘用程序和办法
1.学院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情况,确定每年的工作岗位、所需人数和任职条件,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经学院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学院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应聘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其他人员无权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或协议,教职工必须亲自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期限一般为1-4年,一式二份,学院、教职工各持有一份。合同或协议期满,双方同意可续订。
3.受聘教职工,凡一职达不到学校的工作量,可安排多职。
4.学校有解聘的权利,受聘人员有拒聘权。在聘用期内的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学校可按聘用程序,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六、受聘与考核
教职工签订合同或协议视为受聘,受聘人员须接受以下考核。
1.试用期满考核。受聘教职工签订合同或协议后,进入试用期阶段,试用期为1-6个月。若用人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报请学院批准,将试用期酌情缩短或延长,但试用期最短不得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法定的试用期限上限。
教职工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需填写教职工转正申请表,学院根据教职工试用期表现做出相应的人事决策。
2.年度考核。学院每年都将对教职工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并与职评、晋级、续聘、提干、评优等挂钩。
七、试聘、待聘、解聘、辞聘、拒聘、辞退人员的确定
1.试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试聘。
(1)工作态度不端正者;
(2)岗位工作能力较弱者;
(3)任职期间经考核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
(4)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称职者;
(5)参与非法组织,政治思想素质差者;
(6)其他不适应学校工作者;
(7)违反学校纪律者。
2.试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视情况可以待聘或解聘。
(1)连续两年试聘者;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
(3)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并产生严重影响者或严重违法行为,触犯法律;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差,学生、家长反映强烈者;
(5)无理取闹,挑拨离间,拉帮结派,挑起事端,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教职工的团结者;
(6)任聘期间,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到外单位兼职的;
(7)不能履行合同,经教育帮助仍不改正者;
(8)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
(9)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严重违背师德和医德规范,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1)犯有其它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12)未经学校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
3.辞聘: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本人在聘用期内辞聘:
(1)经主管部门裁定,学校在合同期内违反合同条款,本人要求解除合同或协议者;
(2)经批准出国留学,进修或定居者;
(3)在聘期间,本人面临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者。
4.拒聘。
(1)在聘任过程中,教职工应服从大局,积极应聘,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者,也可以拒聘。(但服务期未满的研究生和拒聘后将直接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教职工,不得提出拒聘的要求)。
(2)无正当理由,凡既不接受学校聘任,又不服从校内工作安排的,一律按拒聘对待。
5.辞退。
(1)对师德差、工作态度差、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待聘人员,可办理辞退手续。
(2)凡待聘两次仍不能上岗者可办理辞退手续。
八、试聘、待聘、流动、解聘(辞退)、辞聘、拒聘人员的安排处理办法
1.校内试聘。
试聘期一般为一学年或一学期。如试聘期间,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有明显提高可以转为聘任,否则予以解聘。试聘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福利照发;奖金和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同等情况下,应比正式聘任人员低20-40%发放。
2.待聘。
待聘的人员,经院长提名,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研究讨论同意,可按待聘处理。待聘期一般为三个月。如待聘期间,有明显提高可以转为试聘,否则,予以解聘。待聘期间,奖金和绩效工资按50%计发。
3.解聘(辞退)。
符合解聘(辞退)条件的人员,经院长提名,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研究讨论同意,可解聘(辞退)。
4.辞聘。
(1)符合辞聘条件者(服务期未满的研究生不得辞聘),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校方,学校按政策规定处理。
(2)凡不符合辞聘条件者,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5.拒聘。
(1)拒聘者须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认可后,可视为拒聘。
(2)拒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原则上不发工资及福利。
(3)拒聘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做解聘(辞退)处理。
(4)拒聘人员不能参加当年职评。
6.其他。
患病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按照《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和休假请假管理制度》上的规定执行;休产假的教职工,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九、调解
学院聘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学院党委和学院人事处会同工会进行调解。学院无法调解的重大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或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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