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5年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3-11 09:15:0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8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渝教职改〔2015〕28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

关于开展2015年教育系统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在渝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精神及《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5〕77号)要求,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开展2015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一)教师系列。市教委组织评审的教师系列(含教育系统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下同)的申报材料,由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属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市级部门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委托评审单位,按有关要求于2015年9月21日—9月30日期间,报送市教委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

(二)非教师系列。市教委主管的市属高等学校及直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等实际情况及非教师系列评委会关于申报材料、时间和评审条件等要求,经市教委职改办初审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报相应评委会。2015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7。

二、申报程序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渝人社发〔2015〕131号)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符合教师系列现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登录重庆市教师职称申报系统(http://61.186.220.68),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民办高校教师经档案挂靠单位审查并出具证明后,向所在民办高校申报。其他聘用制教师,档案挂靠在市人才中心的向市人才中心申报,挂在区县人才中心的向所在区县职改部门申报;未挂在各级人才中心的,须提交有效人事档案材料,向其学校注册区县职改部门申报。

(二)单位推荐。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认真核查申报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学历学位及其认证材料、学术论文(著作)及其检索审验材料、科技成果获奖等材料的原件,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且与网上提交电子件一致。对不按时报送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的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推荐。将拟推荐人选的《重庆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逐级推荐,同时报《重庆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材料审查清单》(附件1)。未经公示者不得推荐。

(三)审查送评。各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应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送审名册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分专业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确认申报材料真实、齐全并符合职称政策规定后,再报市教委职改办审核并送相应评委会评审。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的由市教委集中公示。

材料报送市教委职改办后,各单位要随时关注市教委职改办的审核情况,如有退回,应分情况及时处理。中央在渝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其在渝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5)并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签章同意后报送市教委职改办。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扫描件。反映本人学历、资历,以及教育、教学、科研水平、能力、业绩及贡献等申报材料扫描件,须签注“与原件相符”意见,并有审核人签字及单位加盖公章(鲜章)。

(二)学历、学位、学术论文(著作)。须按以下要求进行审验:学历信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和打印,不能查证的应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毕业生登记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应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术论文(著作)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检索,暂时不能查证的应提供由单位盖章(鲜章)的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扉页、目录、版权页等)。

(三)免试、破格材料。须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批表、破格审批表等材料(附件2、附件3),应按程序经职改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后扫描上传。

(四)应报纸质材料。各送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⑴《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⑵《重庆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⑶《重庆市申报教师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⑷《重庆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材料审查清单》(附件1)。不再报送其他材料纸质件。

申报材料审查清单,须由推荐、呈报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无纪检监察部门由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代签)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教委职改办。

四、申报条件

(一)高校教师系列。本科院校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学科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重庆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0〕202号)执行。高职高专(含成人高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重庆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7号)执行。高等学校外语、艺术学科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分别按《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外语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4号)、《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艺术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5号)执行。

(二)中职教师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168号)执行。中专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范围、对象、条件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8号)执行。

(三)中小学教师系列。非职称改革试点地区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169号)执行。职称改革试点地区(万州区、渝中区、北碚区和市教委直属单位)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7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教学水平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74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75号)执行。

中小学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区教育系统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评审权限,参照渝职改办〔2009〕169号和渝人社发〔2012〕273号文件执行。

(四)教育系统研究系列 。申报评审教育系统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市属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研究人员、市考试院、市教科院、市评估院,区县(自治县)事业编制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督学(督导员),教研室、教办、教管中心、电教等单位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研究人员等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系统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3〕107号)执行。

(五)实验技术系列。申报评审教育系统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166号)执行。

五、申报限额

各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一)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通过引进人才渠道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者。

(二)任现职期间,由组织选派参加援外、援藏工作表现优秀者。

(三)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专业。

六、其他事项

(一)高校授权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取得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市属高校,须制定并公开申报、评审实施方案,组建并完善高评委专家库,按规定经市教委报市职改办批复。根据渝人社发〔2015〕131号文件规定,组织开展教授、副教授申报评审工作,并于2015年11月16日前,将评审工作报告报市教委,将拟公示人员经市教委报市职改办统一公示。

(二)高校中级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具有中级职务评审权的市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各中级评委会开评前,由市教委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委参加评审会议。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5)、《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6)。无中级评审权限的高校,送相应高评委代评。

(三)高校辅导员、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高等学校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⑴将普通高校辅导员高级职称申报者纳入重庆市高校教师社会科学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参加评审;⑵将高职高专、成人高校辅导员高级职称申报者纳入重庆市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参加评审;⑶申报条件中,教学方面须完成1门完整的学科教育教学任务且明确教学工作量为专任教师申报者的三分之一,科研方面要求与专任教师一致;⑷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职称申报条件。

中小学专(兼)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教人〔2014〕50号)执行。

(四)新批准成立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应从批准成立起(以市政府批文为依据)三年内,有计划地完成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向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列过渡工作。过渡期内高职院校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学术成果及高校任教经历的要求,按照渝教职改〔2004〕4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凡从事高等职业教育1年及以上,且取得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以来在正式公开刊物上(不含内刊、增刊)公开发表申报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专著1部,均为第一作者)及以上。过渡期结束的高职院校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文件执行。

非教师系列的转评和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的其他条件和要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等文件精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条件同等。在具体操作上,民办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225号)等执行。

根据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独立学院教师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照普通本科院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报送重庆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参加申报评审;其他市内民办高校教师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参照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尚不具备教师中、初级评审权限的民办高校教师申报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仍由重庆市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六)职称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普通话水平要求。职称外语、计算机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33号)及渝教人〔2012〕63号执行。符合破格、援外、援藏、出版译著、出国进修等免试条件的,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确认,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职改部门确认。

继续教育按照渝职改办〔2009〕290号文件规定执行。

普通话水平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取消重庆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期的通知》(渝教语〔2014〕3号)规定执行,取消普通话等级证书5年有效期限制。

(七)中央在渝单位人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需委托市教师系列高评委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申报高级须经市职改办审核同意,中级直接向评委挂靠部门报送。

(八)材料归档要求。在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下发专业技术资格通知后,各有关单位应按市教委职改办通知,在1个月内领回评审表格,逾期未领,如有遗失,责任自负。各单位应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与任职资格通知一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

七、纪律要求

(一)严禁弄虚作假。专业技术人员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专业技术资格。机关、参公管理单位人员不得以兼职身份或挂靠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得以其他单位员工身份申报。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终止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职称证书,记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学历、学位、职称、获奖或成果等各种证明材料造假的;

2.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的;

3.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

4.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的;

5.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二)严格公示制度。坚持申报公示和结果公示,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提交评委会,未经公示的评审结果不予批准。

(三)严肃责任追究。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字,谁负责”。对网上申报材料,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属高校、委直属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把关,逐级审核提交,确保真实可信。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记入“失信单位黑名单”,同时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1.为申报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2.为挂靠本单位申报人员提供便利的;

3.故意不按规定层级和规定程序报送材料的;

4.审查材料把关不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四)严格收费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5〕55号)执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分别为420元、240元、120元。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应积极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解答及职称申报指导工作,并公布业务电话便于专业技术人员咨询。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

 

附件:1.重庆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材料审查清单

2.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3.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批表

4.委托评审函

5.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决情况表

6.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

7.2015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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