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和休假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5-05-19 15:36:3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0

应用人〔201416

 

关于印发《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和休假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系、处(馆)、室: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和休假请假管理制度院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2014年1223日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1223日印发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和休假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及生活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教职员工劳动纪律,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与聘用协议(不包括外聘教师)的所有教职员工属于本制度执行范围。

依据《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以及处理规定》所罗列的教师迟到、早退、私自调课或者停课的按以上规定执行,凡不在其管理范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全院考勤制度采取由人事处主管,各系(部)负责人分管的原则。

第四条  教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第二章  考  勤

第五条  根据教职员工工作性质、特点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度。

(一)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教师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范教育行为的六条规定》,服从学院教学工作安排,完成本人所应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以及相关培训工作。

教师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①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②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③学院或系、部、处、室通知的会议、安排的工作及集体活动时间。

(二)除专任教师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教职员工因公外出或因私事(病假、事假等)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会议、集体活动等,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活动组织者请假,并附书面请假条,未请假者,每缺席两次计一天旷工。

第六条  全院教职员工的各项会议、培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以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并由组织者负责考勤。

第七条  全院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学院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或者早退,人事处将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各系(部)应严格考勤,做好考勤记录,并在每月月底将考勤结果汇总后报人事处。

各部门负责人应以身作则、身体力行、遵守制度并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学院对迟报、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其领导责任,考勤情况将作为职工校内转正、晋级、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休  假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以国家规定的时间为准)

我国现行的法定节假日共11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1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九条  婚假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和“渝人发〔1999〕17号”、“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等文件精神,凡我院在职教职员工,婚假为3个工作日,晚婚为13个工作日,但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能持续进行,婚假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并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第十条  产假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凡我院男职工在配偶晚育产假期间可享受7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宫外孕享受30天产假;4个月以上流/引产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一条  丧假

丧假按“渝人发〔1999〕16号”和“渝劳社办发〔2000〕24号”文件精神执行。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院长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

教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员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寒暑假

(一)休假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学院依据相关法规制定的校历或公文确定每学年的寒暑假放假时间。

(二)休假分类管理

1.在教师岗的教师,在学院连续从事教学工作期间享受寒暑假带薪休假。

2.在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工作的其他教职工,根据承担工作任务的情况,可适当安排寒暑假期间的部分时间为带薪休假。

3.根据工作性质在签约时明确为不享受寒暑假的工勤人员,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岗位工作特点分时段安排休假。

第四章  请、销假

第十三条  请假

(一)教职员工因病、因事等各种原因不能到校上班或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严格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二)教职员工请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请假理由[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假6天以上的,须提交以下病休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历、诊断书、缴费单据或住院证明]以及期限,并按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因急病、急事或住院的人员应及时电话请假,事后需补交请假条及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一)正院级领导请假,由董事会审批;

(二)副院级领导请假,由院长或者书记审批;

(三)处级部门负责人请假,2个工作日及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3至5个工作日由院长审批;

(四)其他教职员工请假,2个工作日及以下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至5个工作日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学院所有人员请事假6个工作日以上,原则上不予考虑,特殊情况需由学院院务会审批(院级领导还需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销假、续假

教职员工请假期满或未满提前上班的,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续假手续的,从请假期完的第二天开始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

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教师的课时费按实际上课时数计发)、绩效工资、福利和其他津贴照发。

第十七条  寒暑假

按规定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员工,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教师的课时费按实际上课时数计发)、绩效工资、福利和其他津贴照发。

第十八条  带薪年休假

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人,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  产假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产假期间工资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放生育生活津贴

第二十条  事假

(一)每月事假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福利和其他津贴照发,奖金(教师按实际上课时数计发)和绩效工资按日扣发;每月累计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从第4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绩效工资,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二)全年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及以上者,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年终绩效按70%发放,全年事假累计1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年终绩效按50%发放,全年事假累计2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年终绩效停发。

第二十一条  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一)每月病假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福利和其他津贴照发,奖金(教师按实际上课时数计发)和绩效工资按日扣发30%;超过5个工作日至一个月以内的,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奖金和绩效工资。

(二)病假一个月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工资。

到校工作时间

病休治疗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病休治疗在六个月以上

校龄<10年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70%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60%

10年≤校龄<20年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80%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65%

20年≤校龄<30年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90%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70%

校龄≥30年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95%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75%

(三)在聘用合同期内,教职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不能坚持工作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四)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若教职员工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六)全年病假累计20个工作日及以上者,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工伤

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或执行公务时,由于各种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伤病的,其本人或者用人单位(部门)应在伤病发生之时立即报告人事处,并填写好《事故伤害报告表》,使学院能够及时地向合川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经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工伤的,按《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兑现工伤待遇。

本人或用人部门须在伤病发生后24小时以内,向人事处申报,因本人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工伤认定失效,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如因本部门管理干部不及时报告造成工伤认定失效,将追究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学院按照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在15分钟以内,坐班人员按每次扣罚10元,上课教师(含校内兼课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教务处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一)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缺勤者;不销假或超假者;

(二)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者;

(三)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者;

(四)因公出差到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五)请假期满因故需续假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六)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上班时间私自外出参加学习或超过培训单位规定的学习时间未归者,所耽误工作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旷工的处理

(一)旷工按工作日停发其全额工资(含各类奖金、津贴)。教师旷工形成教学事故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者,学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有旷工者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旷工2天,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要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对处罚不服者,可向学院工会或纪检部门申述,责成人事处复议;对复议不服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民生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渝民生发〔2010〕3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带薪年休假申请表

年    月    日

部  门


姓  名


岗  位


参加工作时间


累计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

已休假天数

天    

本次拟

休假天数

申请人签字


批准休假天数

休假起止日期


本次休假为        年第    次,本次休假后当年应休未休假天数为    天。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院长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注:1. “申请人”至“申请人签字”栏由申请人撰写,“批准休假天数”至“部门意见”栏由所在部门填写。

2. 审批人对本次申请不批准的,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不批准理由及对申请人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休假意见,并由申请人将本申请表交所在部门和人事部门存查(期限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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