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告知书
日期:2011-04-08 10:17:0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0
      

为保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及时、快捷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将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料告知如下:
参保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
3、有第三方责任的,提供第三方责任有关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根据所领取待遇类型分别提供下列相应资料。
一、报销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
(一)报销住院费用的须提供以下医疗资料:
1、住院收据原件(粘贴在工伤医疗费结算附件单背后);
2、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
3、病历复印件(包含所有检查项目的报告单)及特殊药品、特殊项目使用审批资料;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费用汇总清单;
5、报销康复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市劳动保障局审批资料。
(二)报销门诊费用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申请表;
2、门诊费用收据原件(粘贴在工伤医疗费结算附件单背后);
3、门诊费用清单或处方原件;
4、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
5、门诊诊断证明;
6、报销康复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市劳动保障局审批资料。
二、领取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
2、报销辅助器具费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的书面材料,辅助器具收据原件及相关材料;
3、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以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作检查项目的费用收据原件(附检查报告单)。
三、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慰金:
1、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
2、死亡职工户口注销证明(公安部门签章);
3、领取供养亲属抚慰金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经公安部门加盖鲜章的家庭户口总页及分页复印件);
(2)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5)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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